現代快報訊(記者 徐蘇寧)剛剛閉幕的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新修訂的《江蘇省地名管理條例》(以下簡稱《條例》),《條例》將于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。
修訂后的《條例》共分7章39條,以國務院《地名管理條例》為上位法依據,圍繞破解地名管理部門職責不明晰、經費保障不到位、協同機制不健全、保護措施不具體、工作程序不規范等實際問題,對相關規定進行了補充和細化,主要內容體現在“五個進一步”。
地名管理工作具有很強的政治性、政策性和全局性。為此,《條例》規定,地名管理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,有利于維護國家主權和民族團結,有利于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,有利于推進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,有利于傳承發展中華優秀文化。同時,明確地名應當保持相對穩定,未經批準,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對地名進行命名、更名。
地名類型繁多,數量龐大,地名管理工作涉及自然資源、住房和城鄉建設、交通運輸等眾多部門。為此,《條例》規定,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地名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,實行分級負責、分類管理,建立健全地名管理工作推進機制,明確有關部門和單位職責,協調解決地名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。同時,明確民政部門是地名行政主管部門,負責本行政區域地名管理工作的統籌協調、服務指導和監督檢查,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相關地名管理工作。
《條例》就自然地理實體、人文地理實體命名、更名的申請主體、批準主體及相關程序性要求作出具體規定,明確要求地名的命名、更名應當廣泛聽取有關方面的意見;同時強調,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,或者地名不符合當地歷史文化傳統、公序良俗要求的,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可以依據職權啟動地名的命名、更名程序。此外,《條例》還補充規定,建設項目涉及地名命名的,應當在申請立項時使用地名方案確定的地名,或者在編制規劃、申請立項時提出預命名方案,并征求民政部門意見。
《條例》規定,經依法批準的地名為標準地名,標準地名及相關信息應當在地名標志上予以標示,列舉了必須使用標準地名的六種情形。同時,鼓勵、引導在規定范圍外規范使用標準地名。考慮到地名標志作為法定標志和公共基礎設施,《條例》還對地名標志數字化建設作出規定,根據分級負責、分類管理的原則,明確了地名標志設置、管理責任主體,對地名標志的制作和設置、主要內容、智能化展示、維修等具體要求以及設置時間、單位和個人保護地名標志的禁止行為、移動或者拆除的程序等作出具體規定。
地名是歷史的“活化石”,是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重要載體,還寄托著人們對故鄉的深厚情感。《條例》專設第五章對地名文化保護進行了詳細的規定。明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加強地名文化保護的政策措施,組織開展地名文化挖掘、整理、研究和公益宣傳,合理利用本地區地名文化資源,支持和引導發展地名文化產業,促進與旅游、餐飲等產業相融合。同時,完善地名保護名錄制度,補充細化了地名保護名錄編制要求,明確了對名錄中的地名進行保護利用的具體要求,提出將符合條件的地名依法納入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范圍。